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有关法规规定,为保障学院教职工的民主管理权利,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学院民主建设,推动学院改革、发展和稳定,加强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简称“双代会”)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双代会”是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教职工审议重大决策和监督行政
领导,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第二条 “双代会”必须接受学校党委的思想政治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
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和教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职权。
第三条 “双代会”应保证校长在学校中处于中心地位,起中心作用。积极
支持校长行使学校管理决策和统一指挥教育活动的职权;校长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保障“双代会”行使职权。
第四条 “双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五条 “双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定期听取和审议校长的工作报告,对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方向、年
度计划、基本建设方案、财务预决算、自由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教师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查同意或者否决学校的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
措施、奖惩办法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教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教职工住宅分配办法和其他有
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并采用代表无记名投票形式进行表决。
四、评议、监督学校各级行政领导干部,并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
对工作卓有成绩的干部,可以建议给予奖励,包括晋级、提职。对不称职的干部,可以建议罢免或降职。对不负责任或者以权谋私,造成严重后果的干部可以建议给予处分,直至撤职。
第六条 校长对“双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可以提
请复议。复议后仍有不同意见,校长应当按决定执行,并可报告董事会或上级主管机关。
“双代会”对校长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建议校长
加以修改,双方意见不能统一时,可以报告上级工会。
第七条 “双代会”要尊重和支持学校领导和行政系统行使职权,调动和发
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以主人翁的精神努力工作,学校领导要一定尊重和支持“双代会”行使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职权和职能,向“双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对待“双代会”的决议和提案。
第三章 代表
第八条 教职工代表的产生。
一、凡是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本学校教职工,均可当选为代表。
二、教职工代表以系、部为单位,依照教职工代表的条件和分配的代表名额
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三、校级领导干部,分配到各单位参加选举,并参加选举单位的活动。
四、教职工代表在单位产生后,需经学校党委审核,并报“双代会”资格审查小组,经审查批准后方为有效。
第九条 “双代会”的组成。
一、学校“双代会”的代表名额,占全院教职工总数的15%。教师代表应占代表的60%以上,女青年教师应占适当的比例。
二、出席校“双代会”,以学院、部为单位组成代表团(组),代表人数少的单位,可合组代表团(组)。各代表团推选团(组)长1人,副团(组)长1人。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的任期。
一、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每三年改选一次,可连选连任。
二、教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教职工负责。选举单位的教职工有权监督和依
规定的程序撤换本单位的教职工代表。
三、教职工代表在任期内因校内工作调动,代表资格仍然有效;调出学校外,代表资格自动取消。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在“双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双代会”及其工作机构对学校执行“双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有权参加对学校行政领导人员的咨询。
三、因参加“双代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教学或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不断提高思想政
治觉悟、工作业务水平和参加管理的能力。
二、密切联系群众,代表教职工合法利益,如实反映教职工群众的意
见和要求,认真执行“双代会”的决议,做好“双代会”的各项工作。
三、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院的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制度
第十三条 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时,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
一、主席团成员包括教师、教辅人员、管理人员和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干部。其中教师、教辅人员、管理人员应超过半数。
二、主席团名单由代表团和学校党、政、工、团协商提名,提交预备会讨论通过。
三、大会主席团的职责是:主持大会的召开,讨论确定大会的议程、重要文件和事项,审议大会的决议和重要决定。
第十四条 “双代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教职工代表出席。
第十五条 “双代会”应当围绕增强学校活力、促进学校发展、提高学校
品质,针对学校管理、分配制度和教职工生活等方面的重要问题确定议题。
第十六条 “双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非经“双代会”同意,
不得修改。
第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需要,设立提案审查、生活福利、教学
科研、财经监督等专门工作小组。
第十八条 “双代会”闭幕期间,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校长召集教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向下一次“双代会”报告予以确认。联席会议可根据需要邀请校党、政负责人或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经“双代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条 本细则修改权属“双代会”,解释权属学校工会委员会
304am永利集团官网工会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