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检查课程教学效果,严肃考试纪律,规范课程考核,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和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建设良好的考风、学风、校风,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课程考核管理是教学管理的重要环节,是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的重要内容,应坚持公平、公正、诚实、严谨的原则。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按学期进行考核,实验、毕业实习、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实践性教学环节以相应方式进行考核。
第三条 本校在籍学生必须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含理论课和实践性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合格,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二章 组织与领导
第四条 考核工作在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领导下,由教务处组织协调各学院(教学部)具体实施。
第五条 各学院(教学部)期末考试前要召开“三会”:
(一)学院(教学部)领导办公会议,结合本学院(教学部)的实际情况研究确保考试顺利进行的措施、考试的工作要求和具体安排。
(二)任课教师和监考人员会议,研究和布置有关考试的各项具体工作,包括组织复习、辅导答疑、命题、监考、试卷评阅、成绩评定、成绩录入等。
(三)学生动员会议,申明复习和考试的目的、要求和纪律,培养学生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的品德和作风。
第三章 考核方式与命题
第六条 考核方式
考核方式根据教学大纲确定,一般分为考试和考查。如需变更原定考核方式,须由系(教研室)主任向开课学院(教学部)提交申请,获准后报教务处备案。
考试可采用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口试、口笔试结合、实际操作等方式;考查可采用测验、作业、实验报告、社会调查、答辩、撰写学术论文等方式。
毕业实习、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的考核办法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考试命题
(一)在系(教研室)主任的领导下,由任课教师命题、课程组集体命题或系(教研室)约请教师命题。命题人需同时将试卷样卷和参考答案交系(教研室)主任审定,报学院(教学部)负责人批准。命题人、审题人和批准人共同对试卷命题质量负责。
(二)考试课程的命题以课程教学大纲为依据,主要考核学生对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的掌握情况和应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试题要较全面地覆盖课程的教学内容,要有相应的难度和区分度,注意主观题和客观题的搭配,避免偏题、怪题、难题,克服命题的随意性。
(三)全校性公共课程和使用统一教学大纲在同一专业不同班级开设同一课程的考试实行统一命题,统一评分标准,统一阅卷。
(四)考试课程的命题教师需同时准备难度、题量相当的A、B两套备选试卷及参考答案、评分标准,两套试卷的重复率不得超过10%(以重复题目的分值计算)。命题教师须在课程结束四周前向开课学院(教学部)提交试卷,系(教研室)和学院(教学部)负责人须在课程结束前三周内按照《304am永利集团官网试题审批表》的规定完成试题的审定程序。在考试前一周由各学院(教学部)教学秘书整理密封并在密封处加盖公章后交教务处,由教务处指定一套作为期末考试试卷,另外一套作为补考、缓考或备用试卷。
(五)考查课程由任课教师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结合课程特点,选择恰当的考查方式对学生的学习情况做出全面考核。考查方案要经系(教研室)和学院(教学部)负责人审定、签字,以闭卷考试进行的需同时提交试题审批表。
(六)试题的满分为100分,各大题分值为整数。
第四章 试卷的印制与管理
第八条 试卷印制
试卷采用全校统一制定的卷首样式印制,卷首要标明课程名称、授课教师姓名、课程类别、考核方式、试卷类别(A、B)。试卷须用计算机打印,试卷纸张采用B4纸规格,排版印刷格式要规范,试卷内容要清晰、准确。凡试卷用纸超过1张的,须装订成册,在试卷页脚中间位置标注页码和总页数。
考试不允许学生自备稿纸。需发放稿纸的考试,应在试题《复印审批表》上注明所附空白纸张数目。
所有期末考试试卷及补考、缓考试卷均由命题学院(教学部)负责监印。经学院(教学部)负责人签字后,由学院(教学部)教学秘书负责试卷印制。试卷必须在开考前三天按班别封装完毕。
第九条 试卷管理
(一)试卷是衡量和评价学生学习绩效和水平的重要依据,试卷管理是教务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教学质量检查的重要方面。
(二)做好试题保密工作。命题人和接触试题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试卷保密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试题。必须对存放试题的U盘、个人邮箱以及纸质试题加强保密,落实各个环节的保密责任人。如发生试题泄漏或变相泄漏的情况,要迅速采取措施,更换试卷或试题内容,或重新组织考试,保证考试的公平。相关责任人按学校相关教学管理规定处理。
(三)经教师评阅的试卷由学院(教学部)装订整理后统一交教务处登记封存,保存期至少五年。
(四)教务处、各学院(教学部)不定期对往年试卷进行抽查,并将抽查情况通报全校。
第五章 学生考核资格的审查
第十条 正常参加课程教学活动,遵守学籍管理规定的在册学生或经各学院(教学部)批准办理了进修旁听手续者,可参加课程考核。
第十一条 教师在课程考试前十天应做好学生考试资格的审查,一学期内累计缺课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或缺交作业(包括习题和实验报告)超过作业总次数三分之一的学生,取消该课程的考试资格。教师在考试前一周应将被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名单及考勤登记表和完成作业登记表等材料报开课学院(教学部),经审核确认后由任课教师在考试前通知学生。此类学生该门课程成绩记为0分。
第六章 考试的实施
第十二条 考试时间安排
(一)考试一般安排在每学期的最后两周进行。辅修课、考查课、通识教育选修课和体育课的考核可在教学周最后一次课安排随堂进行。因特殊情况确需提前考试的,由任课教师提出书面申请,经开课学院(教学部)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
(二)期末考试日程安排:每天上午一场、下午一场,有特殊情况的可安排在晚上考一场。每场考试时间为120分钟。
(三)公共课考试时间由教务处统一安排,专业课考试时间由各学院(教学部)在教务处规定时间内自行安排,并将考试时间安排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三条 考场安排
(一)课程考试座位安排须间隔合理,采用混排的不同课程考生要交叉错开。考生对号入座,不得随意调换位置。
(二)考场由教务处统一调配、各学院(教学部)具体安排。考场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更改。确因特殊情况需调整考试地点和时间的,应提前向教务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及时通知监考老师和学生。
第十四条 监考
(一)所有考试都要安排监考人员。监考人员主要为教师,必要时也可安排行政教辅人员监考。主考教师原则上由任课教师担任,主考教师要对该门课程考试(含平行班的考试)全面负责,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考生在五十人以下的考场,至少安排两人监考,五十至八十人的考场,至少安排三人监考;八十人以上的考场,至少安排四人监考。
(二)监考人员由各学院(教学部)具体安排,报教务处备案。各学院(教学部)负责向监考人员发放监考通知,明确监考任务。公共课考试,除任课教师担任监考外,相关学院亦须安排监考人员。
(三)监考人员应遵守《监考须知》的规定,对考场纪律负责。考试结束,监考人员须清点试卷,装入试卷袋,填写封面内容及《考场记录表》并签名后交开课学院(教学部)教学秘书。
第十五条 考试巡视
(一)教务处在考试前一周设立巡考工作组,由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担任组长,教务处处长担任副组长,成员包括教务处工作人员、学生处工作人员、各学院(教学部)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副主任)或院长助理(主任助理)。
(二)巡考内容主要包括督促主考单位检查和维护考试设施,确保考试顺利进行;检查考场秩序和监考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相关人员立即改正并报告巡考工作组组长;发现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应会同监考人员依据本规定第七章考试纪律规定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对违纪作弊学生当场作出处理。
(三)考试结束后,巡考人员应认真填写《巡考登记表》。巡考工作组将考试情况汇总整理后向全校通报。
第七章 考试纪律
第十六条 学生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学生须携带学生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规定课程的考试,入座后将证件置于桌面左上方,以备监考人员核实检查。学生要清理座位,非考试用具集中放在指定位置,考试用具不得转借。
(二)参加考试的学生应提前十分钟进入考场,按监考教师安排的座位就座,不得擅自更改座位。
(三)考试迟到十五分钟以内的学生必须向监考教师报告迟到原因,经监考教师同意后方可进入考场;迟到十五分钟以上的学生,不得进入考场。考试结束前,未经监考教师同意,学生不得中途离开考场。
(四)考试中,应保持考场肃静。如有试卷缺页、错漏字或印刷不清楚等情况,学生可举手向教师询问,但不得要求教师解释题意。凡装订成册的试卷不得拆开。
(五)学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交卷,不得拖延。监考教师宣布考试结束,必须立即停止答卷,将考卷反扣在桌面上,由监考教师将考卷收完后,才能离开座位。学生离开后,不得重返考场。
(六)开考三十分钟以后学生可以交卷离场,提前交卷的学生,必须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和考场附近逗留、喧哗,影响他人考试。学生不得将试卷和考试专用纸带离考场。
(七)不交卷或无故不参加考试者,以旷考论,课程成绩记为0分,并注明“旷考”字样。
第十七条 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认定及处理按照《304am永利集团官网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成绩评定与管理
第十八条 课程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记分方式。90~100分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中等,60~69分为及格,60分以下为不及格。
第十九条 课程总评成绩由期末考试(考查)成绩和平时成绩两部分构成。任课教师须在开课初向全体学生公布课程总评成绩的构成、要求和评分办法。
第二十条 平时成绩占课程总评成绩的比例不小于40%。平时成绩考核要素包括:课堂表现、出勤情况、平时作业、随堂测验、课程讨论、实践实验、调查报告、期中考试等。
第二十一条 严格和规范平时成绩的管理。任课教师须依上述考核要素翔实记录学生的平时学习状况,公平公正地评定学生的平时成绩。
第二十二条 任课教师应按照评分标准,在课程考试结束后三天内完成阅卷评分,并结合学生的平时成绩综合评定课程总评成绩,将课程总评成绩录入教务管理系统(缓考学生,须录入平时成绩;缺考及作弊的学生,成绩记为0分),课程总评成绩应客观、真实地反映学生对课程的掌握程度和学习质量。逾期补录成绩应由学院(教学部)领导签字,报教务处批准。
第二十三条 任课教师须按教学班打印课程考核成绩单一式三份,经本人签字并报所在教学单位系(教研室)主任审核签字后,交两份至学生所在学院,另一份随试卷装订。
第二十四条 学生可登录学校成绩查询系统了解本人成绩。
第二十五条 课程成绩一经录入教务管理系统,原则上不得改动。
学生对平时成绩有异议的,可向任课教师提出,任课教师复查平时考勤、作业、论文等原始资料,如确有差错或录入有误需更正成绩,必须注明原因,任课教师须在下一学期前两周内填报《304am永利集团官网成绩更正申请表》,办理成绩更正手续,逾期不受理。
学生对期末考试(考查)成绩有异议的,可要求复查试卷或相关材料。学生申请复查试卷或相关材料,在下一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向开课学院(教学部)提出书面申请,经开课学院(教学部)负责人批准后,由阅卷教师和开课学院(教学部)教学秘书在办公室核查试卷或相关材料并签署核查意见。经核查试卷,确属教师判卷有误的,由任课教师办理成绩更正手续。阅卷教师须在试卷(相关材料)和原始成绩单上进行成绩更正并签名,成绩管理人员须及时更正成绩库数据。
第二十六条 任课教师负责试卷评阅和成绩录入。教学秘书负责本学院(教学部)试卷和成绩的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改动考生的成绩、答卷,否则以教学事故追究责任。
第二十七条 各学院(教学部)在下一学期的前四周内将课程考核成绩单汇总,按规定将试卷整理装订成册,报教务处登记封存,保存期至少五年。
原始成绩档案由各学院(教学部)办公室严格管理,不得遗失、涂改,待学生毕业后,按有关规定存档。
第二十八条 试卷评阅和归档的规范要求另行规定。
第九章 考试质量的分析与检查
第二十九条 各学院(教学部)每学期组织试卷检查,分析总结课程期末考核情况,提交试卷检查情况报告,并在开学后四周内报教务处。
第三十条 教务处每学期组织抽查各学院(教学部)课程考核的命题、阅卷和归档工作。
第十章 缓 考
第三十一条 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正常参加期末考核的,须由本人填报《304am永利集团官网缓考申请表》,附带相关证明材料,在考试周前一周提出申请,经学院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可办理缓考,否则按缺考处理。因急病未能事先提出申请的,须在课程考试次日凭医院证明补办缓考手续(可委托办理),在校外看病的须附上病历复印件。逾期办理者,作缺考处理。同一门课程只能申请一次缓考。
第三十二条 缓考一般安排在下一学期开学后第三周进行,缓考的具体时间和地点由教务处统一调配。学生须按教务处的安排,凭学生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在指定地点参加缓考。
第三十三条 缓考阅卷登分须在考试结束后三天内完成。成绩记录中须注明“缓考”。缓考按正常考试记录成绩并获得相应绩点。
第十一章 补 考
第三十四条 必修课考核不及格的可参加补考,缓考、补考和重修不及格的课程不得再补考。
第三十五条 各学院(教学部)在下一学期开学后第一周将考试绩不及格的学生名单和科目报教务处。
第三十六条 补考一般安排在下一学期开学后第三周进行。补考的具体时间和考试地点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学生须按教务处的安排凭学生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证件在指定地点参加补考。
第三十七条 补考阅卷登分须在补考结束后三天内完成。经补考及格的课程,按实际成绩录入教务管理系统“补考成绩”一栏,给予相应的学分,课程绩点记为1.0。
第十二章 重修、补修、免修、免听考试
第三十八条 学生修读必修课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重修:
(一)补(缓)考后不及格的。
(二)未办理缓考手续缺考或补考缺考的。
(三)因考试作弊,成绩被认定为0分的。
(四)被取消考试资格的。
第三十九条 选修课考核不及格的可申请重修,也可以另选修其他课程。
第四十条 重修分为编班重修、跟班重修、自学辅导重修三种形式。
第四十一条 已获准重修的学生,须按规定参加重修考试。编班重修考试一般在第十三周;跟班重修和自学辅导重修考试与重修所在班级的期末考试统一安排。学生须按教务处的安排,凭学生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参加重修考试。
第四十二条 参加重修考试及格的,按平时成绩和考试成绩计算出的综合考核成绩记,录入教务管理系统“重修成绩”一栏,给予相应的学分,课程绩点记为1.0。
第四十三条 考试作弊后获准重修及格的课程,成绩记为60分,录入教务管理系统“重修成绩”一栏,给予相应学分,课程绩点记为0。
第四十四条 补修是指学生因转专业、出国交流学习、休学等原因有未修过的课程,由学生在该课程的开课学期开学前申请补修。
第四十五条 补修课程考核与跟读所在班级的期末考核统一安排。考试结束后3天内完成阅卷登分。补修按正常考试记录成绩并获得相应绩点。
第四十六条 学生申请免修课程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七条 申请免修的学生须参加由课程开设单位组织的免修考试。
第四十八条 免修考试成绩达到70分以上者,方可免修该课程。成绩按照已经取得的相同课程成绩或免修考试成绩录入教务管理系统成绩一栏。
第四十九条 学生申请免听课程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条 免听学生必须按时完成该课程任课教师布置的作业,参加测验和实践教学环节,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核。
第五十一条 免听课程的考核不设课程平时成绩,以期末考核卷面成绩录入教务管理系统成绩一栏。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时间:Sep 8, 2017 9:57:00 AM
录入者:吴纳敏